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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迟金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金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437号被执行人迟金昌,男,1996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迟金昌刑事罚金一案,临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4)临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一、被告迟金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二、责令被告人迟金昌退赔被害人15500元。因被执行人迟金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迟金昌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5月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迟金昌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企业登记、证券以及支付宝、财付通、京东等其他金融产品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迟金昌可供执行的的财产;于2017年8月14日通过临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迟金昌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于2017年8月16日对被执行人迟金昌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7年5月20日将被执行人迟金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案的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依法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立案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581执4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其华审判员  许志豹审判员  于建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继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