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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执4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姜彩虹与刘勇、刘允和、时爱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彩虹,刘勇,刘允和,时爱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4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姜彩虹,女,汉族,1973年7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王土楼社区被执行人:刘勇,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郝庄路新安二巷被执行人:刘允和,男,汉族,1950年10月7日,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郝庄路新安二巷被执行人:时爱卿,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育才路西申请执行人姜彩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勇、刘允和、时爱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皖1621民初55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