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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1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谢龙国、张仕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龙国,张仕英,李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1执203号申请执行人:谢龙国,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张仕英,女,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万良,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谢龙国、张仕英申请执行李万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031执2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