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1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谢龙国、张仕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龙国,张仕英,李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1执203号申请执行人:谢龙国,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张仕英,女,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万良,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谢龙国、张仕英申请执行李万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031执2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