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行审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杨树林、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等行政非与执行行政非与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杨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1行审22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3号。法定代表人李先忠,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启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赵佳,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光明西街绿景苑四号楼中段。法定代表人康哲才,主任。被执行人杨树林,男,1934年11月14日出生。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城区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以下简称房地二中心)和杨树林履行其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东政字[2016]76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第76号决定)中所确定的腾房义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查明,东城区政府作出的第76号决定认定:根据东城区政府2016年1月20日发布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东城区政府对天坛南里及天坛西里部分简易楼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天坛西里北区×号楼×号房屋在此次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地二中心在该址有房屋1.5间,建筑面积21.328平方米。该址有户口2户7人,户主杨树林、之妻霸××、之子杨××、之子杨××;户主杨××、之妻吕××、之子杨××。经北京国地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屋评估价为×××××××元,其中房屋重置成新价为×××××元。由于房地二中心及杨树林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能与东城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达成补偿协议,东城区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一、被征收人房地二中心按照房屋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元;二、杨树林按照房屋价值评估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领取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为×××××××元,其他各项补偿、补助费按照《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三、若杨树林选择房屋安置,应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征收办公室按照《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办理签约及奖励安置房源申购手续。逾期或奖励房源已选完,东城区政府将提供北京市朝阳区天达路×号院×号楼×门×号二居室一套作为安置房源,建筑面积82.83平方米,销售价格为×××××××元;四、房地二中心和杨树林应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征收办公现场办理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手续,并将北京市天坛西里北区×号楼×号房屋腾空,交东城区政府处置,未登记建筑一并拆除。逾期未办,补偿款专户存储。杨树林及现居住人搬至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小街南×号楼×单元×××号、×××号、×××号三套一居室临时周转,周转期间房租、水电等费用由房屋使用人自理。东城区政府分别于2016年11月15日、16日向房地二中及杨树林及送达76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房地二中心、杨树林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东城区政府于2017年8月4日向杨树林和房地二中心送达了东政字[2017]54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催告书》,房地二中心、杨树林至今未履行76号决定所确定的腾房义务。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本案中东城区政府作出的76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房地二中心、杨树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东城区政府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其申请执行该决定确定的腾房义务,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于二Ο一六年十一月八日作出的东政字[2016]76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中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及杨树林应当履行的腾房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柳代理审判员 马媛婧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耿 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