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1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友美与韩贵年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友美,韩贵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168-1号申请执行人:张友美,女,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韩贵年,男,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张友美与韩贵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韩贵年在颍上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贵年在颍上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账号20×××99(单位:国税局(颍上))账户中资金140000元,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运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