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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青讯与董全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青讯,董全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1100号申请执行人:李青讯,男,汉族,生于1985年3月9日,住什邡市。被执行人:董全英,女,汉族,生于1974年1月18日,住什邡市。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董全英的银行存款6561.59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传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渤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