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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心洋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心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377号罪犯周心洋,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溆浦县,2011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8月减刑释放,2014年7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溆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心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20年1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二审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周心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周心洋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心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表扬4次,余306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心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心洋减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