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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财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州明瑞纺织有限公司、上海东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州明瑞纺织有限公司,上海东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财保119号申请人:湖州明瑞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吴兴塘村吴兴塘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张小明。被申请人:上海东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20幢D区309室。法定代表人:余长春。申请人湖州明瑞纺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上海东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州明瑞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焘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