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3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宁陕县国土资源局与祝代发行政非诉审查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陕县国土资源局,祝代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3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祝代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923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宁陕县国土资源局宁国土监字(2016)第3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祝代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祝代发缴纳罚款1584元,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祝代发未履行交纳义务。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祝代发(身份证612424196205193412)银行存款1634元。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