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执105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薛洪斌、周健玲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薛洪斌,周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105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323E。负责人肖立卫。被执行人薛洪斌,男,汉族,1972年3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周健玲,女,汉族,1979年6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薛洪斌、周健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8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薛洪斌应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32865.41元、滞纳金1643.27元及利息、年费1600元、案件受理费854元,并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周健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48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2016)粤0604执3204】依法轮侯查封属被执行人薛洪斌所有的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联沙东海广场商业9号楼213房(产权证号:02××97)的房产一套;轮候查封属被执行人薛洪斌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联沙东海广场商业9号楼214房(产权证号:02××99)的房产一套;轮候查封属被执行人薛洪斌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联沙东海广场商业9号楼213车位(产权证号:02××94)一个;轮候查封属被执行人薛洪斌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联沙东海广场商业9号楼214车位(产权证号:02××02)一个;轮侯查封属被执行人薛洪斌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桂村委会碧桂园中五路41号(产权证号:03××71)房产一套;轮候查封属被执行人薛洪斌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居民委员会百安北路12号盈翠庭七座201号(产权证号:03××76)的房产一套;轮侯查封属被执行人薛洪斌所有的车牌号为粤X×××××的小汽车一辆;另,本院经向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相关部门查询,除上述轮侯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财产结果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1050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健敏审判员 蓝 江审判员 刘安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