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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恢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石金香、刘云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金香,刘云程,徐爱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石金香。被执行人刘云程。被执行人徐爱霞。本院在执行石金香与刘云程、徐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潍民终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