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雪生与汪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雪生,汪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351号申请人:徐雪生,男,199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被申请人:汪超,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巢湖市。申请人徐雪生诉被申请人汪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汪超名下价值20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雪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汪超名下20万元财产;二、查封本案担保人徐雪生名下位于巢湖市巢湖南岸巢湖碧桂园小区银屏秀色2街16幢3单元402室房产(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金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左小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