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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刁仁康、大东产业(青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仁康,大东产业(青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784号申请执行人:刁仁康,男,1969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大东产业(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史家泊子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2779927-1。法定代表人金大焕,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刁仁康与被执行人大东产业(青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案字﹝2016﹞第1503号裁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手续,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案字﹝2016﹞第150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人民陪审员  李 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国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