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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3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周蒙与周口市永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蒙,周口市永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3372号原告:周蒙,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岩,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周口市永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工农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906471825。法定代表人:贾廷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周商路与太昊路交叉口东南角龙润康城临街门面房*层**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692000011120(1-1)。负责人:白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周蒙与被告程艳、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周蒙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口市永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蒙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口市永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蒙撤回对被告周口市永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程海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