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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4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任炳昆与郭伟霆、郭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炳昆,郭伟霆,郭奕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4780号原告任炳昆,男,195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河、XX波,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伟霆,男,1977年6月4日出生,回族,住惠安县。被告郭奕辉,男,1941年4月15日出生,回族,原住惠安县,现住惠安县。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任炳昆与被告郭伟霆、郭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炳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任炳昆负担。审判员  杨冬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