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志坡与被执行人全正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坡,全正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25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坡。被执行人全正彪。申请执行人陈志坡与被执行人全正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志坡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802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廖心峰审判员 沈江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