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猛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猛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932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猛猛,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河南省永城市。因盗窃于2017年7月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猛猛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猛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7月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赵猛猛至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低田开发区速度网吧,趁被害人张某熟睡之际,盗得其放在电脑桌上的玫瑰金OPPO手机一只(价值无法鉴定)。2、2017年7月17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赵猛猛至义乌市上溪镇安怡网咖,趁被害人宗某熟睡之际,盗得其放在电脑桌上的金色OPPO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160元)。3、2017年7月2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赵猛猛至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易浩网吧,趁被害人彭某熟睡之际,盗得其放在沙发上的银色苹果6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200元)。现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彭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猛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宋某、彭某的陈述,证人祝某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收条,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赵猛猛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猛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猛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猛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樟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方 瑶代书记员 楼江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