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飞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飞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34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飞,男,汉族,1991年11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小学文化,进城务工人员,住重庆市江津区。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2月4日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26日被羁押,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飞犯抢夺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洁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刘飞在开平市长沙步行街慧茵服装店门口路段,趁被害人卢某不备,抢走其价值2696元的黄金项链,得手后往步行街二楼逃跑。同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刘飞在开平市长沙步行街华龙机室门口路段,趁被害人劳某不备,抢走其价值3255元的黄金项链,得手后往步行街二楼东泽教育方向逃跑。被告人刘飞于2017年2月26日在开平市长沙步行街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飞的供述、被害人卢某、劳某的陈述、证人肖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张某玲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录像、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刘飞有期徒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飞无视国家法律,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刘飞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飞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飞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2696元给被害人卢满和退赔3255元给被害人劳玉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秋扶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