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10民初10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陈旭与陈宝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陈宝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0692号原告:陈旭,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代理人:戴洁娜,浙江人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宝法,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池连生,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旭诉被告陈宝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旭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970元,由原告陈旭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保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无书 记 员  董 佳?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