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华国与被执行人李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华国,李金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范华国。被执行人李金雄。申请执行人范华国与被执行人李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范华国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东宝城民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廖心峰审判员 沈江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