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民初3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许生大与朱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生大,朱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3547号原告:许生大,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朱虹,女,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现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英文(系被告的女婿),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厦门市翔安区。蔡莺鸾(系被告的女儿),女,199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原告许生大与被告朱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许生大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生大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生大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生大承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长 吕天课人民陪审员 陈和生人民陪审员 陈荣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梁美端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