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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民初3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许生大与朱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生大,朱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3547号原告:许生大,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朱虹,女,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现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英文(系被告的女婿),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厦门市翔安区。蔡莺鸾(系被告的女儿),女,199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原告许生大与被告朱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许生大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生大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生大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生大承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长  吕天课人民陪审员  陈和生人民陪审员  陈荣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梁美端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