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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661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6618江苏艾伏杰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恒鑫光电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艾伏杰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恒鑫光电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6618号之三原告:江苏艾伏杰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法定代表人:曹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骁、周正定,江阴市陆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恒鑫光电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天山镇。法定代表人:胡耀文,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艾伏杰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鑫光电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艾伏杰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江苏恒鑫光电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艾伏杰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恒鑫光电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艾伏杰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80元减半收取135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40元(江苏艾伏杰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艾伏杰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晓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