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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执2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207杨秀芳与张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芳,张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3执2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秀芳,女,1955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张淮,女,1959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本院在执行杨秀芳与张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淮没有按本院(2016)苏0803民初67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款项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张淮收入或银行存款人民币1213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国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