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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行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阿富与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柯桥区大队公安行政管理:消防管理(消防)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阿富,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柯桥区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03行初110号原告李阿富,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杜敏芝,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柯桥区大队。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明珠路***号。负责人俞锋金,教导员。委托代理人王楷,男,该大队工作人员。原告李阿富诉被告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柯桥区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8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作出《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本案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阿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阿富负担。审 判 长  雷红莉审 判 员  桑伟强人民陪审员  周宗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