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4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赵元涛与王守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元涛,王守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83民初4354号原告:赵元涛,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发,系大连庄河市信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守强,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原告赵元涛诉被告王守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发、被告王守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2017年3月28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土地租金54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原告将承包的1.5亩土地流转给被告,双方约定每亩土地每年租金600元,同时还约定租金分三次交清,第一次为5年,第二次6年,第三次7年,现第二次交付租金时间已过数月,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拖欠不付。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属实,我暂时无力给付所欠租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28日,庄河市×××乡×××村×××赵满基等61户委托村民组长张永春(转让方、甲方)与被告(受让方、乙方)签订《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由甲方将61户村民水田、旱田共107.39亩土地流转出租给被告投资农业项目,合同附表中明确载明每户村民出租的土地面积,其中原告出租的土地面积为1.5亩。合同约定流转期限为18年,自2012年3月28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流转土地价格为每亩每年600元,租金分三次支付,签订合同时交清头5年租金,第二次交后6年租金,第三交后7年租金.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给被告1.5亩土地,被告付清首次头5年的租金,但第二次应当交付的6年租金5400元,被告借故未交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原、被告的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依合同约定,第二次交付的6年租金应当于2017年3月28日付清,现被告借故拖欠,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守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赵元涛第二次应交的6年租金5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秀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晓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