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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宁阳县城关供销合作社、张怀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阳县城关供销合作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2570号申请人:宁阳县城关供销合作社,住址:。法定代表人:吴庆海。职务:理事会主任。被申请人:张怀菊,女,195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被申请人:宿方利,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被申请人:宿燕,女,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申请人宁阳县城关供销合作社与被申请人张怀菊、宿方利、宿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阳县城关供销合作社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宿元京房权证号房产元,保全价值115222.2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宁阳县城关供销合作社的申请。案件申请费1302元,由申请人宁阳县城关供销合作社预交。审判员  薛光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丽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