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刑更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彭秀海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秀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330号罪犯彭秀海,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土家族,保靖县人,住保靖县。2006年2月22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州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彭秀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三复字第36号刑事裁定,核准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州刑一初字第39号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彭秀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2010年12月8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0日以(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46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彭秀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以(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22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彭秀海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35年4月2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彭秀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彭秀海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建议对罪犯彭秀海提请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现累计获表扬4次,余331分。该犯系累犯,为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秀海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其系累犯,且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秀海减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4年11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