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恢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其安与高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其安,高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恢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吴其安,男,汉族,1951年7月5日出生,陕西省镇平县人,住安康市汉滨区香溪路。被执行人高多平,男,汉族,1967年3月4日出生,陕西省平利县人,住安康市汉滨区。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4)汉滨执字第0217-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0日依(2017)陕0902执恢字第1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多平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康市汉滨区老城办兴安中路62号广场大厦1幢B-1001房屋一套(面积:129.45㎡),该房屋实为高多平前妻刘小林居住,现刘小林就高多平共下欠吴其安15万元及部分逾期利息与吴其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刘小林一次性给付吴其安5万元(已兑现),下余10万元及部分逾期利息在2018年7月30日前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吴其安表示同意,并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902执恢字第11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彭继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晓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