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3执3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思睿、陈慧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思睿,陈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3执3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思睿,女,生于2013年6月24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法定代理人李某,女,生于1990年5月13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陈慧龙,男,生于1989年12月24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823民初33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陈慧龙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陈慧龙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慧龙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陈慧龙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岩分社有存款尚未支取,且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6)川1823执348号执行裁定将该款予以冻结。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慧龙在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岩分社账号为62×××54的存款6000.00元(大写陆仟元整),余款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太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星桥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