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4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端强与王凤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端强,王凤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4343号原告:李端强,男,1966年8月1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被告:王凤兰,女,汉族,农民,住丰县,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端强诉被告王凤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端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端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端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端强负担。审判员 赵贵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洪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