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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4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端强与王凤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端强,王凤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4343号原告:李端强,男,1966年8月1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被告:王凤兰,女,汉族,农民,住丰县,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端强诉被告王凤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端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端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端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端强负担。审判员  赵贵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洪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