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3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亚东与廖根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东,廖根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民初3120号原告:王亚东,男,1980年3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云和县,居住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告:廖根财,男,198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县,暂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原告王亚东与被告廖根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钱海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亚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根财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亚东诉称,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49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16年8月向原告购买白胚餐椅计货款66400元,被告支付了11500元,尚欠54900元未付,要求被告支付。被告廖根财未出庭应诉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被告向原告购买白胚餐椅计款66400元,被告于2016年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被告分三次向原告支付了货款11500元,尚欠货款54900元未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原告欠条、微信转账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购买餐椅后,理应及时付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根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亚东货款549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86元由被告廖根财负担(原告已预交该款,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交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76。审判员 钱海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艺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