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7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梦云与李祥功、付清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梦云,李祥功,付清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440号申请执行人:李梦云,女,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随县。被执行人:李祥功,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付清秀,女,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梦云与被执行人李祥功、付清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的(2017)鄂0607民初2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祥功、付清秀至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祥功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祥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0元。实际冻结、划拨数额,以本院发出的协助冻结、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其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鹏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