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16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韦继佳、陈若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继佳,陈若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16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韦继佳,男,1952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住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陈若冰,女,193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韦继佳与陈若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叠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若冰逾期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继佳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陈若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陆仟叁佰伍拾元整(¥6350),目前尚有借款本金、案件受理费共计148645元及利息、执行费未执行回款。对于余款,本院已裁定提取被执行人陈若冰的退休工资,因提取时间较长,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丘 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