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司惩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志国决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鄂0607司惩14号被拘留人:张志国,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与被执行人张志国行政处罚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志国送达了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其当前以及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张志国至今拒绝申报,也未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张志国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