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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行终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汉口花园二期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塔子湖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市汉口花园二期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塔子湖街道办事处,武汉市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街道汉口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行终40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汉市汉口花园二期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汉口花园二期小区18栋旁。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塔子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24号。法定代表人肖锋,主任。委托代理���黄松,该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曾黄彪,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342号。法定代表人吴军,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山,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博,湖北楚风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街道汉口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17号。负责人熊蓓,主任。上诉人武汉市汉口花园二期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汉口花园二期第一届业委会)因诉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塔子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塔子湖街道办事处)撤销备案登记及诉武汉市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江岸区房管局)撤销整改通知书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02行初1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汉口花园二期第一届业委会于2016年11月11日向一审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汉口花园二期第一届业委会称,其系汉口花园二期小区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于2013年9月23日向辖区居委会、街道办、房管局等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汉口花园二期第一届业委会任期三年,于2016年9月23日到期。依照《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汉口花园二期第一届业委会为汉口花园二期小区合法的筹备换届的组织,其于2016年6月已经开始筹备进行第二届业委会的选举,但被告塔子湖街道办事处及第三人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街道汉口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汉口花园居委会)在未经合法主体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于2016年6月启动汉口花园二期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作,并相继发布换届选举1号至8号公告,公告主体不合法,介入时间段及程序违反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塔子湖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9月26日依据违法主体、违反程序的选举结果对汉口花园二期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该行为应予撤销。2016年10月26日,被告江岸区房管局无视汉口花园二期第一届业委会递交的多份换届联系函和2016年9月30日递交的《关于撤销汉口花园二期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申请书》,对汉口花园二期第一届业委会下达了《整改通知书》。从《整改通知书》的内容看,是对违法选举的该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工作的行政认可,存在失职和滥用职权的违法性,应予撤销。请求:⒈确认被告塔子湖街道办事处2016年6月份启动汉口花园二期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主体及程序违法,并撤销汉口花园二期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行为;⒉撤销被告江岸区房管局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整改通知书》;⒊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汉口花园二期第一届业委会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塔子湖街道办事处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汉口花园二期第一届业委会的权利?二、江岸区房管局作出的整改通知书是否侵犯了其权利?对以上争议焦点,一审法院分述如下:一、有关汉口花园二期第一届业委会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塔子湖街道办事处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汉口花园二期第一届业委会的权利的问题。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故业主委员会系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其任期届满,或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可经正当程序重新选举产生,对外系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履行相应的职责。本案中,汉口花园二期小区于2013年9月23日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有关业主委员会的成员组成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了登记备案。该届业主委员会从成立的时间上看属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其后换届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可在称呼上以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等加以区分,但汉口花园二期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只有“武汉市江岸区汉口花园二期业主委员会”这一组织机构。从汉口花园二期第一届业委会提交的证据《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可知,有关��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亦向“武汉市江岸区汉口花园二期业主委员会”颁发,并不存在汉口花园二期第一届业委会这一主体。故以汉口花园二期第一届业委会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起诉主体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二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汉口花园二期第一届业委会因认为塔子湖街道办事处2016年6月份启动汉口花园二期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主体及程序违法,以及对汉口花园二期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违法,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多次询问汉口花园二期第一届业委会代表谁提起本案的行政诉讼,以及认为被告侵犯��其何种权利,原告表明仅代表汉口花园二期第一届业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且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启动换届选举的权利。一审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而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共同意志的体现。业主委员会的履职行为亦体现全体业主的意志,业主委员会并不享有脱离全体业主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如果塔子湖街道办事处启动汉口花园二期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以及对其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错误,侵犯的是汉口花园二期小区全体业主的权利,也应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的相关代表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提起本案的行政诉讼。汉口花园二期第一届业委会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14年12月20日的《汉口花园二期业主大会公告》,载明:“本小区业主于12月12日已召开(召开形式:上门投票)就关于本届业主委员会行使���聘、选聘、签订物业合同或自治、使用公共收益金及法律诉讼等相关权力进行了授权投票工作,取得了全体业主有效投票户数过半,有效投票面积过半的授权(授权期限: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大会真实有效”。认为其提起本案的诉讼系经过了业主大会的授权,但该公告也明确表示授权时间为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根据汉口花园二期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于2013年9月23日登记备案,至本案起诉时(2016年11月22日)已经超过了其任期时间,一审法院不认可该公告的有效授权。二、关于江岸区房管局作出的整改通知书是否侵犯了其权利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江岸区房管局负责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因汉口花园二期小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原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照《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将有关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江岸区房管局作为物业管理的监管机关,依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符合法律规定。且该《整改通知书》的内容系告知汉口花园二期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已于2016年9月30日完成并进行了备案,并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要求其于通知下达之日起30日内与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进行相关事项交接,并对其进行了警告。该《整改通知书》的内容系对有关事实进行告知,并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交接工作,在内容上并未给原告设定新的权利或义务,对其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汉口花园二期第一届业委会的起诉。上诉人汉口花园二期第一届业委会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裁定认为汉口花园二期第一届业委会主体不适格且没有合法授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经业主大会选举,汉口花园二期第一届业委会依法成立并备案登记,享有合法的诉讼地位。汉口花园二期第一届业委会履职期间,塔子湖街道办事处违法启动换届选举,汉口花园二期第一届业委会进行了制止和投诉,完全符合汉口花园(二期小区)业主大会的要求及授权。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法替代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职权尚未终止。一审裁定以超过2016年9月23日为标准认定授权过期缺乏依据。《整改通知书》是对违法选举的该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工作的认可,而江岸区房管局作为物业主管部门,对换届选举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能,滥用职权,《整改通知书》应予撤销。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确认被上诉人塔子湖街道办事处2016年6月份启动汉口花园二期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主体及程序违法,并撤销汉口花园二期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行为;撤销被上诉人江岸区房管局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整改通知书;上诉费由两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塔子湖街道办事二审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汉口花园二期第一届业委会已不存在,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江岸区房管局二审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一审第三人汉口花园居委会二审述称,对一审裁定无异议;汉口花园二期第一届业委会主体资格存在问题,其起诉时任期已届满,不能代表广大业主,只能代表第一届业委会成员个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汉口花园二期第一届业委会成立,高晶等七人为委员,任期三年。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该小区部分业主以汉口花园二期第一届业委会不履职、乱履职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2016年6月15日,汉口花园居委会向汉口花园二期小区全体业主发布换届选举公告,告知汉口花园二期第一届业委会即将到期,将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2016年6月22日,汉口花园居委会发布公告,告知汉口花园二���小区由街道、社区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名单及职责。此后,就该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初步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名单、业主委员会选票发放收回统计办法、计票情况、当选委员等事项,筹备组以居委会代章陆续发布公告,汉口花园二期第一届业委会七位成员全部落选,当选委员黄汉卿为该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主任。2016年9月26日,塔子湖街道办事处对汉口花园二期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完成备案。因原业主委员会印章未移交,导致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无法开展工作,经协调无果,塔子湖街道办事处致函江岸区房管局,希望给予业务指导。2016年10月26日,江岸区房管局对汉口花园二期第一届业委会作出《整改通知书》,予以警告,责令该委员会于通知下达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关印章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相关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同时,根据该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涉及业主共同管理权利的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本案中,汉口花园二期第一届业委会若要代表业主大会行使诉讼权利,需依据业主大会决议,在授权范围内,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汉口花园二期第一届业委会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落款时间为2014年12月20日的《汉口花园二期业主大会公告》,该公告载明授权时间为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又根据汉口花园二期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汉口花园二期第一届业委会于2013年9月23日登记备案,至2016年11月11日其递交行政起诉状时任期已届满,上述公告的授权已经失效。况且在汉口花园二期第一届业委会提起本案诉讼之前,该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黄汉卿为主任)已经成立并履行职责。汉口花园二期第一届业委会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此次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汉口花园二期第一届业委会提出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方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东辉审判员  罗 浩审判员  李 丽二��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振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