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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邓洋与湖南省春龙竹艺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洋,湖南省春龙竹艺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918号原告:邓洋。被告:湖南省春龙竹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株木潭村肖文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5870386137。法定代表人:刘春能。原告邓洋与被告湖南省春龙竹艺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邓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款1245元,原告同时退还货物;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3735元;3、判令被告承���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因生活需要,于2017年5月31日在被告所经营的网店(天猫:春龙旗舰店)中购买了一款名为“春龙碳烧麻将席竹席”的产品,订单编号为:24342589021331471,其中购买规格为1.2米的1件258元,规格为1.5米的1件326元,规格为1.8米的2件676元。购买时产品页面宣传产品等级为一等品,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有轻微瑕疵,有一个条块有明显破损,而且凉席味道特别严重,晒了几天仍旧刺鼻。此后查询该产品质量标准ly/t1843-2009来核对一等品的具体质量要求,以确认产品是否合格,经过查询产品执行标准ly/t1843-2009第5.2条后发现,产品分级只有合格品和优等品,并无一等品这个等级,故无法判定该产品损坏一个条块是否属于合格,却发现被告涉嫌虚构产品等级欺诈行为。故原告将被告该欺诈行为投诉到被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但工商部门故��刁难,声称需要原告本人亲自过去被告当地后方可调解,故起诉至法院。同时原告投诉至工商行政部门后,被告迅速修改了网页内容,将产品等级修改为“合格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原告诉诸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邓洋虽没有提供在淘宝网注册的id帐户,但其诉称是通过天猫网络购物平台购买的产品,那么可推定原告在购物之前已在淘宝网购物平台注册淘宝帐户。用户注册帐户时淘宝平台显示《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原告邓洋作为一名成年人,其在选择网络购物过程中应当认真阅读淘宝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并自主决定是否继续选择在淘宝网络交易平台选购商品,原告选择点击同意该协议,应当视为其对协议内容的认可。该协议首部即以独立的提示条款提示注册人“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法律适用和解决争议的条款,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将以粗体下划线标识,您应重点阅读”。特别提示重点阅读条款以粗体下划线标识。协议第十条为法律适用、管辖与其他,其中管辖项内容为“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以粗体下划线标识。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已采取合理的及足以提起对方注意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且内容明确通俗易懂,对进入淘宝网购物平台的原告已履行合理的提请注意义务。原告选择同意协议注册了淘宝帐户,对该管辖约定条款应认定有效。根据管辖协议约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向淑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桂丽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