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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苏连与洛南县成华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苏连,洛南县成华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85号申请执行人赵苏连,男,生于1951年8月18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洛南县成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南县法定代表人成家全,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苏连与被执行人洛南县成华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陕1021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限被告洛南县成华工贸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赵苏连返还借款本金43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10月31日至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案件受理费438元,执行费545元。”权利人赵苏连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洛南县成华工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依法将洛南县成华工贸有限公司房产予以查封评估,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财产处置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赵苏连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