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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执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马丽萍与孙杰、凌海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丽萍,孙杰,凌海燕,凌国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2771号申请执行人马丽萍,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往靖江市。被执行人孙杰,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被执行人凌海燕,女,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凌国章,男,195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马丽萍与孙杰、凌海燕、凌国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282民初4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1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孙杰、凌海燕系夫妻关系长期在外,住址不明。被执行人凌国章系凌海燕父亲,老夫妻俩年老多病,无固定收入,以小买卖维持生计。被执行人孙杰、凌海燕已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此其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线索,并同意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2民初4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缪建成审判员  沈华伟审判员  蔡明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