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2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蒋福香、桂花与薛叶旦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福香,桂花,薛叶旦
案由
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2222民初205号原告蒋福香,女,汉族,1970年6月6日生,祁连县默勒镇扎沙村牧民。原告桂花,女,蒙古族,1994年5月28日生,祁连县默勒镇扎沙村牧民。被告薛叶旦,男,藏族,1952年2月5日生,祁连县默勒镇多隆村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福香、桂花与被薛叶旦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福香、桂花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福香、桂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福香、桂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蒋福香、桂花负担。审判长陈军审判员韩富林人民陪审员王忠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白万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