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缪思棉、王青慧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思棉,王青慧,许道路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刑初63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思棉,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文盲,无业,住平阳县。曾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8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王青慧,男,1987年4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瑞安市。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许道路,男,1993年1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平阳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5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7]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思棉、王青慧、许道路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高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思棉、王青慧、许道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左右开始,被告人缪思棉纠集被告人王青慧、许道路等人在平阳县鳌江镇蔡家垟村田间空地等处开设赌场,以扑克牌“三十二张”比大小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人民币9000元。其中,被告人王青慧帮助联系赌客和抽取头薪;被告人许道路负责望风放哨。被告人许道路参与赌场期间,赌场共抽取头薪人民币6000元。同月24日凌晨,公安民警查获上述赌场,缴获赌资人民币2099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缪思棉、王青慧、许道路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以前供述,证人吴某、周某、戴某、白某,4、陈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浙江省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思棉、王青慧、许道路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缪思棉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青慧、许道路有犯罪前科,均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缪思棉、许道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青慧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其中被告人王青慧、许道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本院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共同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缪思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二、被告人王青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三、被告人许道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四、责令被告人缪思棉、王青慧退赔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责令被告人许道路退赔参与其中的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游乐群人民陪审员 陈立铜人民陪审员 陈来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魏臣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