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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高雅坤与福建省筑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雅坤,福建省筑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889号原告:高雅坤,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福建省筑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3001室。法定代表人:林建忠。原告高雅坤与被告福建省筑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高雅坤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雅坤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雅坤撤诉。案件受理费3396元,减半收取1698元,由高雅坤负担。审判员 张 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漆喜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