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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执恢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吴琳、柯有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琳,柯有生,应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恢368号申请执行人:吴琳,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柯有生,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住开化县。被执行人:应志军,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吴琳与柯有生、应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4)衢开华商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0月2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志军与申请执行人吴琳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吴琳同意被执行人应志军承担本案的一半责任后,免除其剩余款项的偿还责任,现被执行人应志军已履行本案的一半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衢开华商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项对被执行人应志军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有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立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