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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13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顾某1与顾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1,顾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3166号原告:顾某1,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顾某2,女,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顾某1与被告顾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顾某1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1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5元,由原告顾某1负担。审判员  鲁维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 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