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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执4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丽丽与韩克全、潘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丽,韩克全,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4执4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丽丽。被执行人韩克全。被执行人潘军。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724民初3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724民初3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庆国审判员  丁孝军审判员  李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