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执4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丽丽与韩克全、潘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丽,韩克全,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4执4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丽丽。被执行人韩克全。被执行人潘军。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724民初3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724民初3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庆国审判员 丁孝军审判员 李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