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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MA6DUGPF9J与邹桐、王际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MA6DUGPF9J,邹桐,王际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429号原告:MA6DUGPF9J。法定代表人:陈好义。委托代理人:胡文江,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然,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1499666。被告:邹桐,男,199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王际铭,男,汉族,住钟山区,原告六盘水喜和源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桐、王际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文书,原告暂时放弃诉讼请求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盘水喜和源顺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18元,减半收取计2859元,由原告六盘水喜和源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龙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莫 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