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25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吴锡军与刘佳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锡军,刘佳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5757号原告:吴锡军,男,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刘佳琳,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锡军与被告刘佳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锡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代理审判员  赵志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乔蕴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