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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恢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潍坊光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波,潍坊吉航橡胶有限公司,潍坊光洋机械有限公司,张海洋,高密市明德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恢203号申请执行人门波。被执行人潍坊吉航橡胶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光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海洋。被执行人高密市明德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常宝、门波与潍坊吉航橡胶有限公司、潍坊光洋机械有限公司、张海洋、高密市明德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