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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蔡洪军、晁桂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洪军,晁桂花,刘建,刘新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89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中,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决华,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蔡洪军,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晁桂花,女,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刘建,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刘新权,男,1969年12月3号出生,汉族,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洪军、晁桂花、刘建、刘新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车辆信息、房地产登记情况等,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本案申请标的为81629.1元,已经执行到位标的40000元,未到位标的41629.1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刘新权已与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履行40000元还款义务,申请人已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刘新权的执行申请。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刘建、蔡洪军名下有车辆,但申请人暂不申请对其车辆进行查封、扣押,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禚孝严审判员  唐恒涛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