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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刑更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闫兆存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闫兆存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刑更582号罪犯闫兆存,男,汉族,1979年6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定陶县。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定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兆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闫兆存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7年6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8月8日提讯了罪犯闫兆存。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闫兆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假释建议。并附罪犯闫兆存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闫兆存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表扬八次;被评为2015年度、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罪犯闫兆存在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一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提讯笔录、缴款单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闫兆存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完成劳动任务。但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罪犯闫兆存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兆存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井 慧人民陪审员  潘长伟人民陪审员  梁书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徐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