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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谢晓峰与刘一明、李星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晓峰,刘一明,李星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690号申请执行人谢晓峰,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青年路**号*幢***户。被执行人刘一明,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大常庄新村**号**户。被执行人李星辰,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人民东路**号御园****户。现住临泉县供电局家属院。谢晓峰与刘一明、李星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谢晓峰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刘一明应偿还谢晓峰借款本金165万元、违约金381547元,合计人民币203154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052元。李星辰负连带清偿责任。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一明、李星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积极履行义务,但刘一明、李星辰一直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一明、李星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在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兴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凯捷 更多数据: